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2013年-平台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模式

電子商務平台為連結買賣雙方進行交易,以網路為媒介,所發展出可供賣方進行商品銷售、庫存管理、銷貨管理等平台功能,而消費者則有可能是企業(形成Business To Business的B2B關係)或是個人(Business To Customer,B2C)。

在台灣,主要談到電子商務則以面向一般消費者的B2C、B2B2C及C2C平台為主,一般網路開店分成兩種方式經營,一是B2C銷售模式,由開店平台做為經銷商、商家供貨給平台商,利用平台統一的銷售及客服機制,商家僅處理出貨和收退貨,不會直接面對買家。這類買家通常為大品牌廠商或知名商品,而這類型供貨的方式,則類似量販店與供貨商的供貨模式。

第二種經營方式則為B2B2C銷售模式,這類開店平台像是百貨公司,每個商家為百貨公司的專櫃,由商家各自經營自己的網路商店。開店平台在經營上除了提供各商家工具外,也會舉辦聯合的行銷活動,但大抵上商家都是獨立的銷售個體,可以直接取得買家的資訊並與買方互動、並針對個別的商品給予優惠,開店平台不會介入經營。




(一) B2C銷售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指企業對消費者利用網路直接銷售的電子商務模式。企業透過網際網路對消費者所提供商業行為或服務,包括線上購物、證券下單、線上資料庫等應用。B2C由企業透過網路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個人消費者,企業廠商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推上網路,並提供充足資訊與便利的介面吸引消費者選購。無論是網路購物、證券公司網路下單作業、利用網站的資料查詢作業等,都是企業直接接觸顧客的作業方式。而依照賣家身分又可區分為四種經營方式:


1、 實跨虛經營


原本經營實體商店的零售商,將網路零售作為企業開拓市場的一條通路,主要並不依靠網上的銷售作為主要生意來源。實體商店經營網路賣場是目前許多中小型企業拓展業務的方式,除了消費習慣漸漸傾向部分採購以網路購物方式外,就算是經營半成品生產的廠商,也可以透過網路通路接觸到陌生客戶。


2、 純網路商店


由於網路平台所提供之開店功能,以及利用物流、金流的管道增加,許多擁有商品批售管道的賣家過去並無實體的經營,而以直接進軍網路通路方式做販售,捨棄實體開店的方式,以網路銷售為唯一的銷售管道。


3、 產品製造商


過去產品的製造商多以批發方式將商品交給銷貨商,現在製造商可以直接以網路直銷的方式銷售商品,由製造商提供較優勢的價格,或接受客製化的訂單。


4、 網路營銷商


提供在網路的銷售經營,代替企業在網路上經營產品,同時也吸收許多會員,來為企業經營顧客關係,許多品牌皆由營銷商代為經營網站銷售通路。


(二) B2B2C銷售模式


B2B2C(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onsumer),由賣方將商品上架於交易平台,透過交易平台銷售給顧客,同時有廠商將商品提供給平台的B2B和銷售給顧客端的B2C模式。

提供成品、半成品、材料供應商等賣方,將商品上架到交易平台銷售,此交易平台同時服務賣方與買方,同時提供附加服務,平台同時讓上架的廠商可以客戶管理系統(CRM系統)、消費資訊管理、資料庫管理等多項功能。B2B2C利用供應商、生產商、經銷商、消費者等四角色串聯將產業鏈緊密連接在一起,把從生產、分銷到終端零售的資源進行整合,提升網路商務的服務能力,讓廠商可以專注於改善商品。

B2B2C模式讓平台可以充分為客戶節省在架站、經營的成本(其中成本包括時間、資金、風險等眾多因素),提供客戶進入電子商務網站的整合解決方案。而對於想要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廠商來說,若缺乏獨立架站的能力、對於線上刷卡等相關法令限制不熟悉,利用開店平台的制式化系統、串接好金物流,是最適合中小企業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方案。


(三) C2C銷售模式


C2C(Customer to Customer),即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又稱網路拍賣模式。C2C是指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交易行為,主要機制包括利用競標方式銷售或是直接銷售新品、中古品。

過去拍賣網站以競標為重要功能,當有賣家將商品放上網路銷售,其他買家可以共同在線上出價,由價格高者得標。目前競標拍賣在台灣的拍賣平台上較不常見,除了競標方式外,買賣雙方亦可選擇以物易物或以人力資源交換商品。而C2C平台的經營者不負責物流,而是協助商品資訊的公開及交換,同時建立信用制度做為消費者之參考。

目前台灣拍賣網站上主要以直接銷售為主,而因應這樣的改變,各C2C平台亦不斷充實拍賣後台功能,目前的拍賣後台皆可以讓有意從事小型網路生意的賣家簡單管理庫存及金流等經營功能。拍賣平台在C2C交易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電子商務市場是從C2C電子商務開始,人們才開始利用網路來進行商品的交換,進而開始交易;其次,C2C平台商往往還扮演監督和管理的職責,建立起信任機制,負責對買賣雙方的誠信進行監督和管理,以及對交易行為進行監控,避免欺詐等行為的發生,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C2C模式為消費者提供了決定價格的機會,過去僅有賣方具有決定商品價格的權力,而消費者的議價空間非常有限。拍賣網站出現,使得消費者也有決定產品價格的權力,並且可以通過消費者相互之間的競價結果,讓價格更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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