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網路域名註冊服務-.tw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域名爭議與品牌保護)(一)

(一) 域名爭議台商常見問題



對一般企業來說,域名應用最容易發生的非技術性問題,在於使用的字串發生糾紛,這些字串可能相同或相似,或僅僅是一方主觀認定有所混淆。這些糾紛有著因域名種類不同而大相逕庭的解決方式,且通常會讓台商覺得複雜而難以解決。

域名糾紛之所以複雜,在於幾項原因,首先是法律不完備,全球沒有解決域名糾紛的國際法或公約,各國(主管各ccTLD)也鮮少為域名單獨立法,所以域名爭訟的法律基礎,多半依附在商標相關法律上,然而域名無論畢竟是從IT領域發展出來的工具,且只有短短三十年時間,許多狀況均未被考慮,許多規範也不成熟,故就登記資格、內容(指登記之字串)、適用範圍、分類等條件上,均較商標寬鬆且模糊,像商標就不允許混淆(不能申請與其它商標混淆的標章),但域名卻是只要字串不同即可申請,故無法規避混淆,無形讓糾紛變得更為複雜。簡單說,域名依附於商標法的結果,是造成縱使擁有商標,未必能擁有域名,商標往往只是提出爭訟的基本要件,卻不是爭回域名的保證。



其次,是管轄法域問題。由於網路無國界,所以單一域名糾紛出現時,可能涉及的管轄法域將十分複雜,加上ICANN本身又是登記在美國加州的非營利機構,受美國聯邦及加州法令管轄,所以就算是最單純的ccTLD(由各國政府授權管理的國碼頂級域名)爭議,還是可能涉及該國與美國兩法域。例如台灣TWNIC制定『.tw域名爭議處理辦法』解決『.tw』域名爭議,但理論上任何涉及台灣管轄的『.tw』域名之爭議,其實仍可能可以在美國加州法院提告,因為ICANN主管全球13台根伺服器,而TWNIC所轄域名之解析,最終仍得送到該伺服器進行處理,所以理論上這種提告是有可能成立,只是花費的時間與金錢將遠較在台灣進行提告為大,且ICANN與TWNIC間協議亦有可能被美國法院援引而拒絕審理。

可是,涉及gTLD(new gTLD亦同)域名的爭議,法域就極為複雜。因為在ICANN UDRP宣告中,任何gTLD(ICANN直接管理的通用頂級域名)域名的管轄法域,與該域名的管理局、頂級註冊商、域名所有人,都有關係,所以涉及gTLD域名的訴訟,可以在許多國家進行不同對象(被告對象不同)、不同型式(告侵權或其它)的提告,十分複雜。

假設某台灣企業透過中國頂級註冊商登記了一筆『.asia』域名,那他就可能面臨不同國家的訴訟問題,控方可以從美國提告,對象是ICANN;可以從香港提告,對象是『.asia』管理局(dotasia公司,登記在香港);可以自中國提告,對像是該域名的中國頂級註冊商;可以從台灣提告,對像是域名登記人。四個地區台商的角色可能不同(被告、連帶被告、關係人),面對的法律也不盡相同,但只要訴訟一開始,域名就無法正常使用,且問題一樣嚴重。

gTLD複雜的法域問題造成另一種現象:域名涉及國家越多,法域管轄越複雜,域名保護或品牌保護的漏洞就越大,越容易被有心的第三方挑起爭訟或掠奪,這是台商在面對域名糾紛必需考慮的要素。

台商面對域名糾紛之所以複雜的第三項原因,是訊息不足。由於國內看待域名的角度多半仍停留在建站使用(主域名),鮮少企業在創業初期就考慮到全球域名布局的問題。絕大部份台商既不瞭解全球域名市場概況,也不熟悉國際上有大量的域名投資客(不是域名侵權者)搶先購買域名,加上台灣企業對品牌的認知不夠,所以在創始初期,很少企業會注意到域名的重要性,申請公司名稱、產品名稱甚至商標時,也少有人會想到一併申請域名,等到企業想建設網站,或進軍國外擴張版圖時,才赫然發現理想的域名早已被使用,此時,無論對方是合理運用或僅僅是投資,往往在法律上都有其合法使用的基礎,導致台商很難透過法律方式解決糾紛,讓問題更加複雜。

實務上,依ICANN及各域名管理局的設計,域名糾紛大致有三種解決方式,首先是透過域名買回(可看成私下和解),其次是進行域名爭議,最終則是展開訴訟。台商在處理域名相關糾紛時,有下列事項值得注意:


1、 買回是低調且快速的解決方式


域名買回係指利用對價關係將域名所有權移轉到買方,傳統上這種活動多半透過公正第三方進行,除避免拉抬價格外,也可讓買賣雙方有履約保證的效果。同時,由於買回作業通常都能在30天內完成,所以無論國內或國外,域名買回的案件其實遠大於爭訟的數量。

對許多企業來說,透過買回方式解決爭議,其實是較低調且風險較低的方式。一般企業願透過這種方式,主因不外是該域名很難透過爭訟取回,或買回成本低於爭訟成本。

域名無法透過爭訟取回的原因,在於爭訟成立的條件相當複雜且嚴謹,前面提過,受限於全球沒有專門適用於域名爭議的相關法令,所以域名訴訟通常得依附在『不合身』的商標相關法令中,無形中增加控方的成本與風險,假設賣方的出價合理,將誘使控方採取買回方式解決。

此外,域名市場存在數量可觀的『投資客』投資者常常會事先登記大量域名,待價而沽,需求方在面對域名早已被登記,且這些域名可能早於相關商標登記的時間,難以透過爭訟方式取回域名時,也只能透過買回解決問題。Apple早期有名的iphone.com案,乃至於Facebook在2010年以800萬美元買下fb.com,這些都是知名企業買回的案例。這些案例的存在,說明一方面全球企業在面對無法透過爭訟取回域名時,常運用買回解決,也說明買回其實是最快速、也是最常用的解決方式之一。


2、 爭議與買回不得並行


實務上,無論是gTLD遵行的UDRP,或是許多國家自訂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通常都有『禁止侵權域名販售圖利』的意旨,這項意旨常被誤用,反而讓糾紛更難解決。

在國內及國外都出現過類似的案例,都是先透過某些方式讓域名持有人出價,做出該域名有疑似販售圖利的假象,然後再將這些證據交給爭議處理中心,企圖奪回域名。實務上,這種方式鮮少有成功的案例,主因是這種『誘使出價』的證據不會被爭議處理中心或法院接受,會讓爭訟失利,其次經過這種『受騙』的經驗,域名持有人常常會站在完全對立方,或許以倍數提高價格,或許關閉協商大門,最終若非讓域名取回成本爆增,就是讓糾紛無解。所以,買回的行為不能拿來當成爭議的證據,這也是台商必需注意的問題。


3、 商標是爭訟的基礎,不是勝利保證。


台商對域名爭訟(爭議與訴訟)最容易產生的誤解,就是誤認為只要有商標,域名一定可取回。實際上,商標是提起爭議與訴訟的基本條件,還必需配合其它條件才能獲勝。

條件之一是商標的適用性。商標有國家及行業別的區分,所以其適用性也有所限制。過去台商出現過好幾個案例,都是台商在國內銷售某品牌產品,而該品牌近似字串被第三方登記,台商因而想向該方提出爭議取回域名,然而,如果這個商標在台沒有登記、或爭議提出方不是商標持有人、或商標持有人未授權台商使用該商標,這種爭議常會失敗。反過來看,即使台商在台灣有登記商標,但想據此跨海到日本主張某『.jp』域名侵權,成功機率也相當低,特別是台灣不是馬德里公約簽約國,適用性的問題更複雜。

其次,域名相關規則,泰半有『保護既存登記人使用權』的意旨。若不能證明對方有『混淆謀利、擾亂消費者視聽、侵權向權利人或競爭者販售』的事實時,空有商標,仍未必能爭回域名。

假設某台商在台灣經營某品牌有成,且已取得該品牌之商標專用權,此時,若有某人在德國登記同品牌字串的『.de』域名,若他未在德國假借台商的品牌知名度銷售類似(或競爭)產品;亦未將該域名公開尋求交易;更未將此域名向台商或台商競爭者進行兜售,則台商跨海在德國進行域名爭議的勝算,其實微乎其微。


4、 缺席通常是輸家


無論爭議或訴訟,缺席方通常會是輸家。以台灣爭議案件統計,過去所有案件中只有極少數(1件),是在被爭議方缺席無答辯的狀況下,爭議結果仍對被爭議方有利。所以,遇到爭訟的首要基礎,是必需提出答辯。

或許有人會認為,遇到爭訟,予以答辯是常識,不需要特別提醒,但實務上,台商在遇到『.tw』域名爭議時,通常會予以答辯,但其它TLD的爭議甚至境外法院的訟案,就未必有能力予以答辯。實際上非正式的統計,單單台商遇到『.com』域名的法院訟案,因提告法院位於頂級註冊商所在地美國加州,所以台商答辯的案例低於三成,許多域名因此被反向掠奪。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受限於語文與對該國法令(或規則)不清的原因,跨國爭訟律師費用極高,即使單純答辯,也所費不貲。所以,台商在登記gTLD域名時若未注意頂級註冊商司法管轄權,遇到爭議或訴訟時,就只能花大錢答辯,或眼睜睜看域名被掠奪。


5、 爭議不影響訴訟,訴訟為最終解決機制。


域名爭議處理機制是專門用來設計解決域名爭議之用,除了ICANN對所有gTLD域名(含現行gTLD及 new gTLD)設計了UDRP爭議處理辦法外,各國所管轄的ccTLD,也有類似的辦法與規定,像台灣就是TWDRP。這些機制是用來縮短域名爭議的處理時間(通常三個月內要有結論)、也用來降低爭議處理的費用,像台灣規定最低費用為台幣四萬元,而全球各國之費用多半在台幣十五萬以內(不含律師費),但這套機制不影響兩方在爭議處理後,因不滿結果而向法院提告的權力,而原則上,雖然法院在審理時多半會參考先前爭議處理的結論,但ICANN及各國管理局也同意法院為最終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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