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2012年-金流服務-跨國交易線上電子支付的挑戰


(一)我國各種支付工具漸趨普及


伴隨電子商務之興起,消費購物支付方式更形多元化。


1、以我國電子商務付款機制為例


電子商務運作有賴相對應的付款機制配合,以下說明目前市面上的各種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定義
用途與限制
    現金(CASH
    貨到付款(COD)/物流代收
    便利商店代收
•    以實質數字加諸於金屬貨幣或紙幣,以表示價值
    貨到付款,由送貨員交貨並收現金
    至便利商店付款,或網路訂購後至便利店付款取貨
    攜帶金額有限
    大量攜帶不方便
    有被搶或遺失風險
    長久經手多人,較不衛生
    信用卡(Credit Card
    實體、傳真、網路
    由銀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戶的信用度與財力發給消費者卡片,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結帳日時再行還款
    變形的方式如iPhoneApple ID透過信用卡付款
    可以先消費後付款
    可以表示信用能力
    攜帶方便,價值無限
    可累積紅利、里程數
    價值轉移手段,非價值本身
    實體銀行轉帳
    消費者在銀行設立帳戶,透過實體銀行帳戶將款項轉至網路賣家銀行帳戶
    變形的方式如中國信託的OTP付款可以應用於網路上高額付款
    不用攜帶鉅款,遺失可止付
    支付額度較高,如中國信託OTP付款當日有20萬元額度,單月可達100萬元額度
    金融卡
    消費者在銀行存款並設立帳戶,消費者可憑金融卡至實體ATMAuto Teller Machine)提款及轉帳
    ATM佈點需多
    不用攜帶鉅款
    跨行手續費消費者負擔
    若消費者有讀卡機可利用金融卡向有提供金融卡付費之網路特約店線上購物
    PChome Smart Pay(金融卡即時轉帳付款)
    消費者在銀行存款並設立帳戶,除可至實體ATM提款與轉帳外,也可直接至特約商店刷卡扣款購物
    不用攜帶鉅款
    需較多ATM佈點
    跨行手續費由特約店負擔
    消費者若有讀卡機可向提供金融卡交易之網路特約店線上購物
    實體商店交易可退費充正
    預付卡
    借記卡(Debit Card
    預付卡,即小額的預先加值卡片,消費者可憑卡至預付卡特約商店刷卡扣款交易
    不用攜帶鉅款
    消費者若有讀卡機可向金融卡網路特約店線上購物
    郵政劃撥
    可以透過郵局將錢轉匯給相關店家或親友
    不用攜帶鉅款,遺失可止付
    手機近端支付
    透過手機來支付費(NFC)或是Naratte短距離無線通訊-Zoosh
    消費者享受先消費後支付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代收付業者經營,國際知名的付款方式包括中國大陸的支付寶及上海銀聯電子支付或美國的PayPal
    臺灣也推廣金融機構與資訊業者合作的第三方支付
    代收付信用可靠,是消費者及賣家最方便付款方式
    第三方支付支援多國的匯率轉換,方便跨國使用
    ESCROW功用,消費者也可以彼此轉帳
    電信付款
    透過每月電信帳單付款
    通常是ISP業者提供服務
    適用於小額付款(如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的付費)
    賣家需與電信單位合作
    這種方式尚處於金融法令模糊空間
    付費前時需經過電話或手機進行身分確認

表1  付款方式
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2011年12月



2、以兩岸電子商務合作模式為例


臺灣由於較早接軌國際市場,因此大部分的民眾擁有信用卡,但中國大陸一般民眾習慣使用銀聯卡或第三方支付機制,如支付寶等,以下說明各種合作模式付款需求。


(1)直接跨境銷售:臺灣B2C網路零售商直接賣商品給中國大陸消費者。


圖1 臺灣供應商透過臺灣B2C零售商網路平台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網友
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2011年12月

在此模式中,臺灣的供應商將貨交給臺灣的電子商務平台,由臺灣電子商務平台直接銷售商品給中國大陸消費者,因此臺灣的電子商務平台需介接中國大陸的支付機制,而目前最普遍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機制:如支付寶、上海銀聯電子支付。

在臺灣電子商務平台與供應商收款方面:首先由臺灣電子商務平台就其合作的外匯收單銀行或臺灣代理中國大陸付款機制業者,依其與中國大陸的付款機制合作銀行約定,將貨款匯回臺灣電子商務平台之美金帳戶,並定期分別轉換為台幣再轉交給各供應商。代表實例為PChome全球購。


(2)平台橋接銷售:臺灣平台廠商與中國大陸平台廠商橋接合作,臺灣平台負責招商,並將商品統一透過B2B正式報關方式送到中國大陸平台銷售。


圖2 兩岸B2C台橋接,臺灣供應商透過B2C平台供貨給中國大陸B2C平台
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2011年12月

在此模式中,臺灣的供應商將貨交給臺灣的電子商務平台,由臺灣的電子商務平台與中國大陸的電子商務平台進行橋接合作,也就是電子商務平台將商品運送至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或其本身在中國大陸的倉庫,再經由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銷售給中國大陸的消費者。臺灣電子商務平台與中國大陸消費者沒有直接關係,是由其與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合作銀行視約定將款項匯往臺灣電子商務平台的合作銀行,臺灣電子商務平台再將款項匯給臺灣的供應商。代表實例為藍新科技與京東商城之合作。


(3)供貨B2B2C銷售或至中國大陸網拍銷售:臺灣供應商直接供貨給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或是臺灣供應商至中國大陸平台開店銷售(供應商亦需要正式報關將商品運至中國大陸),或是至中國大陸拍賣網站銷售。


圖3 臺灣供應商直接至中國大陸B2C平台所開啟之商店街開店或成為其供貨商
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2011年12月

在此模式中,臺灣的供應商將貨送至中國大陸的電子商務平台,並在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商店街開店經營商務,或是由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統一銷售,或是拍賣銷售。
在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開店經營商務,台商需申請中國大陸付款機制的帳號(如支付寶帳號或銀聯支付),經由該付款機制合作銀行將款項匯往供應商合作的臺灣收單行,再撥付給臺灣商家。

若是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統一銷售,則是由中國大陸平台合作銀行將款項匯往供應商合作的臺灣收單銀行。若是透過拍賣方式將商品經由小三通送給消費者,台商則需要有中國大陸付款機制的帳號(如支付寶或財付通),因為缺乏進關相關憑證以及中國大陸的發票,款項匯回問題較大。代表實例為網勁淘寶台灣館。


(4)開設中國大陸網路平台銷售:臺灣業者直接至中國大陸設網購平台銷售商品。因此需要申請三證、ICP經營許可、行銷、金物流及經營。


圖4 臺灣B2C平台直接至中國大陸開設B2C平台
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2011年12月

在D的模式中,臺灣的電子商務平台直接至中國大陸設置網站,因此臺灣電子商務平台需要在中國大陸介接付款機制,也要依據供應商正式報關憑證,自行將款項匯回給臺灣供應商。代表實例為昆山花橋台灣名品城。


(二)兩岸電子商務交易因應方式


中國大陸消費者在實體通路使用率最高的支付工具是銀聯卡,網路則是支付寶,因此臺灣業者提出跨境支付機制時,亦以代理支付寶及銀聯電子支付為主,代表實例為藍新科技代理支付寶、紅陽科技串接上海銀聯電子支付公司。

而目前已經過金管會核准業務有:


1、玉山銀行(串接支付寶)


玉山兩岸支付通提供臺灣商戶「留在台灣做大陸網民的生意」,即中國大陸政府對其電子商務所定義之「境外交易」。中國大陸網友至臺灣網站購買臺灣商品或服務,商戶主機位於中國大陸境外,並不受ICP經營許可證之影響。


2、台新銀行經營線上銀聯介接業務


2012年3月,台新銀行成為臺灣首家獲准開辦銀聯卡網路收單業務的銀行。台新銀行在銀聯卡實體收單排名第2,僅次於聯合信用卡中心。

銀聯卡為陸客實體購物最主要使用的支付工具,隨著兩岸網路購物市場蓬勃發展,在「銀聯卡網路收單」業務啟動後,陸客不僅可在臺灣網站選購臺灣名產,來台自由行陸客也可使用銀聯卡預訂臺灣旅館、高鐵車票及旅遊行程。


3、財金資訊經營線上銀聯介接業務


財金資訊公司於2010年間已獲金管會核准,開辦「大陸銀聯卡在台灣ATM提款及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服務」,截至目前為止,計有26家收單銀行加入,提供服務之ATM共有21,070台,2011年度交易金額達新台幣280億元,方便中國大陸民眾來台觀光消費,帶動整體觀光產業發展,促使兩岸金流良性互動合作。

財金公司亦獲金管會核准開辦銀聯卡在臺灣網路交易授權、清算服務,未來將可協助會員銀行辦理銀聯卡網路收單業務,提供18億張銀聯卡持卡人在臺灣網路商店消費購物服務,臺灣業者亦可透過網路將商品銷售到中國大陸,增加我國銀行之收益,並提升整體業務競爭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跨境結匯方面,若是透過非金融機構(如藍新科技、紅陽科技等)代理中國大陸支付工具,將產生代理結匯問題。由於現行申報外匯或收支交易事項並未有此名目,得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結匯,關於此點,目前正由經濟部依職權訂定「資料處理服務業受託處理網路交易業務評鑑要點(草案)」,預備交由央行修訂「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第27條內容方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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